第一百一十八章 一官的规矩
料罗湾的硝烟尚未完全散尽,海面上漂浮的焦木和残骸仍在无声地诉说着那场决战的惨烈。
然而,对于胜利者郑芝龙而言,打扫战场、追歼残敌只是第一步。他深知,军事上的胜利唯有转化为稳固的秩序和现实的利益,才具有真正的意义。
他并未沉浸在狂欢中,而是以惊人的效率和冷酷的务实,开始着手建立一套以他为核心、覆盖整个东亚海域的“海上新秩序”。
“郑氏令旗”制度得到进一步强化与扩展。
“令旗制度”并非郑芝龙的发明,早在招安之初他便开始推行。但料罗湾大胜之后,这套制度不再是试探性的规则,而是变成了不容置疑的“海上律法”,其权威性和覆盖面都达到了空前的高度。
在厦门将军府,郑芝龙召集了麾下文武大员、主要海商代表以及各方势力的使者(包括澳门葡人),正式颁布了经过细化完善的《钦命督剿沿海兼管潮澎漳泉等处地方总兵官郑谕令》(通常简称为“郑氏海令”)。
这份“海令”的核心,便是“令旗通行,无旗寸步难行”。
·旗帜形制:令旗采用特制的厚韧帆布,印有复杂的郑氏家族徽记和独特编号,并加盖“五虎游击将军关防”大印,极难仿造。根据不同船只的吨位、航线和货物价值,分为数等,缴纳相应的“饷银”(保护费)后颁发。
·适用范围:明确规定,所有意图航行于“北至浙江舟山,南至广东琼州,东至日本倭国,西南至暹罗、占城等处海面”的商船,无论中外,无论官民(明朝官方漕运船等少数例外),均需悬挂郑氏令旗。
·权利与义务:悬旗船只,即为“良商”,受郑家水师保护,可在其控制海域“平安往来,贸易无阻”。郑氏舰队有义务剿灭该海域的海盗,维护航道安全。而任何无旗或悬伪旗之船,则被视为“奸宄匪类”、“通倭海寇”,郑家水师有权“拦截稽查,拿获究办,船货入官,人犯正法”。
·稽查站点:在厦门、铜山、南澳、舟山等关键水道设立稽查点,由郑氏战舰巡逻检查。
这套制度,巧妙地将官方身份(剿匪安民)与私人利益(收取保护费)结合起来,用强大的武力作为后盾,将自己塑造成了海洋秩序的维护者和仲裁者。
郑芝龙深谙“萝卜加大棒”的道理,他对不同对象采取了差异化的策略:
·对中国海商:以怀柔和控制为主。一方面,提供保护,使其免受荷兰人等外夷和零星海盗的骚扰,赢得了许多商人的支持(至少是表面上的);另一方面,通过控制令旗发放和贸易渠道,将大部分利润纳入自己囊中,并有效防止了可能挑战自身权威的大型海商集团的出现。
·对葡萄牙人(澳门):保持压力下的有限合作。允许澳门葡人继续贸易,但必须严格遵守令旗制度,缴纳高额饷银,并暗示其在武器技术等方面需“有所表示”。郑芝龙需要澳门这个窗口获取西洋物品和情报,但也绝不允许其脱离掌控或重新壮大。
·对荷兰人(VOC):作为战败者,荷兰人面临最苛刻的条件。郑芝龙明确要求VOC必须像其他人一样购买令旗,并为其之前的“挑衅行为”支付巨额赔款(可能以货物抵扣的形式),同时严格限制其在台湾的活动范围,不得再骚扰中国商船。这是胜利者对失败者的羞辱性约束。
·对其他欧洲散商(如英国人):持谨慎开放态度。郑芝龙乐于见到更多欧洲商人前来贸易,这可以增加他的饷银收入,并让各方相互制衡。但他同样要求他们严格遵守规矩,不得越界。
·对日本:郑芝龙利用其与平户的特殊关系和对中日航线的绝对控制,进一步加强了对“丝银贸易”的垄断。驶往长崎的“唐船”,几乎都必须持有郑氏令旗,这使得他在与日本幕府的贸易谈判中拥有极大的话语权。
通过令旗制度,郑芝龙实际上修建并管控着几条利润惊人的“海上高速公路”:
1.厦门-长崎线:最主要的丝银贸易通道,利润最厚。
2.厦门-马尼拉线:中国货物与美洲白银交换的重要渠道。
3.厦门-东南亚线:通往暹罗、柬埔寨、爪哇等地的香料、苏木、**等物资贸易线。
4.国内沿海航线:连接中国南北各港口的国内贸易网络。
所有这些航线的安全,都由郑家水师负责(当然,海盗大多已被郑芝龙剿灭或收编)。而通行费(饷银)则成为郑芝龙政权最主要的经济来源,其数额之巨,“岁入以千万计”,足以支撑起他庞大的舰队和军队,甚至能反哺地方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