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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唐律疏》

67. 新生

方若水是在秋天到的桂州,比沈约预想的早。信寄出去两个月,人就来了。

她骑了一匹瘦马,带了两个包袱,鞋底磨穿了一只,和沈约当年一样。她站在旧书库门口的时候浑身是灰,头发在路上散了一半,鬓角贴着脸,脸被太阳晒出了两团红。她个子不高,比沈约矮半个头,肩膀窄,但站在那里的时候腰挺得笔直。

她看见沈约的第一句话不是问好,是:“你在信里说的厚底布鞋我带了。但只带了一双,已经穿穿坏了。”

“进来吧。”

方若水跟沈约进了旧书库,她站在条案前面,目光扫过了隔板上的十二卷手稿、墙上贴满的对照表纸条、窗台上的空墨盒、地上摞着的印刷书。她的眼睛最后停在那张贴在隔板正面的白纸上。

她念完以后没有问这句话是什么意思。她站在那里看了一会儿,然后她把包袱放在地上,说:“我从哪里开始?”

沈约给她安排了一张桌子,从裴衍那里借了一张矮桌搬过来,放在旧书库靠窗的位置。

第一天沈约让她抄《名例律》第一条,抄完了自己念一遍,念完了自己说一遍这条法律讲的是什么,方若水抄了一遍,念了一遍,然后说了一遍。她说的基本对,但有一处措辞不准确。她把“应”说成了“需要”。沈约让她重说,她想了想,改了。

“应不是需要,应是强制的,不做就罚。需要有弹性,法律里没有弹性。”

沈约看了她一眼。第一天,第一条,第一个纠正。

“你怎么知道的?”

“你在校注里写的,第一条的附注。”

她读过,她不只是来学,她已经开始学了。在长安的时候她就开始了。

阿藤是第二个学生,他那时候已经十一岁了,岁试通过以后他在州学待了两年,《千字文》早就背完了,开始学《论语》。他每天傍晚从州学跑来旧书库,和以前一样。但现在他不是来补课的,他自己要学法律,他跟沈约说他想当讼师。

阿藤坐在方若水旁边。他的桌子是他自己从州学搬来的,一张窄条桌,桌面上有刻刀划过的痕迹,是以前某个学生无聊的时候刻的。他的凳子也是从州学搬的,矮凳,脚能碰到地了,他长高了。

他坐在那里用毛笔抄法条的时候身子前倾,头几乎要贴到纸面上。方若水提醒他坐直,他直了两秒又弯下去了。

第三个学生是后来的事。

桂州县衙有个新来的书吏,姓吴,二十来岁。他是贺州人,考了两次功名没考上,托了关系进了县衙做书吏,做了半年发现书吏的活儿比考功名还难。每天要写的公文里引用的法条他一条都不认识。他去问老书吏,老书吏说别管法条写什么,照着模板抄就行了。

他照着模板抄了三个月,有一天抄串了行,把一份田产纠纷的判决书里的法条引错了。引成了《贼盗律》里关于窃盗的条文。田产纠纷用窃盗条文,案子判下去县丞都没看出来,是阿顺看出来的。阿顺在县衙打杂,他认字了,没事的时候翻翻告示板上贴的判决。他看见“窃盗”两个字出现在一份田产案里,觉得不对,去找了沈约。

沈约看了那份判决以后去了县衙。她没有找县丞。找了那个书吏。书吏姓吴,见了她脸就白了,以为她要告他。她说她不告他。她说你引错法条不是因为你蠢,是因为你没有读过法条原文。你只读过模板,模板是上一任书吏留下来的,上一任书吏也没读过原文,他的模板是上上一任传下来的,传了不知道多少任,错了不知道多少处。你想不想学?

吴书吏想了两天。第三天他下了值以后骑马到了旧书库。他站在门口看见里面坐着两个人,一个长安来的年轻女人,一个本地的半大孩子,他进去了。沈约给他搬了一张凳子。凳子不够了,是从灶台那边拿来的。

沈约没有什么教法。她不是老师,她不会讲课。她在法学院的时候是学生,不是教授。她做的事很简单:让他们抄,抄法条原文,抄完了念,念完了说这条法律讲的是什么,说完了她指出哪里不对,不对的地方她不直接告诉他们答案,她让他们自己翻校注。

校注里写得清清楚楚。“引”“疏”“例”“附”“地”,五种标注,每一种都在。她说你们自己找。找到了就懂了,找不到就再找。

方若水找得最快。她在长安读过书,经史都有底子,理解法律的措辞对她来说不算难。难的是“地”。本地习惯与律法的冲突。她从来没有到过岭南,不知道桂州的山民和渔民是怎么过日子的。沈约让她去村子里走。她去了,走了三天回来的时候鞋又破了。

阿藤学得最慢。他认字还不够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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